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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资格证《劳动关系协调(员)师》
经培训合格者,可参加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考核鉴定。鉴定合格者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是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是目前人力资源管理领域最权威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证书全国统一编号,全国通用,终身有效。

 

北京中职联信息技术研究院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项目

中职联字【202006

关于举办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认证培训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劳社厅发【20085号《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劳动关系协调员(师)等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和2017221日人社部在关于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公示内容调整情况的说明,在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在“关于人力资源服务人员”中增加“劳动关系协调员”。

近来年,国务院累计取消211项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关系协调员这一职业不仅没有被取消,而且还得到了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的认可,在此背景下,劳动关系协调员(师)作为一个国家新职业浮出水面,正逐渐成为职场中的新宠儿。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属于国家公布第十批新职业里第一项,职业代码可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查询,职业代码X4-07-99-17

2013年起全国各地相继出台了关于劳动协调方面的各项政策,用人单位将必须专门配备劳动关系协调员(师),专职负责处理劳动关系事宜,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作贡献。将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队伍纳入用人单位年度劳动监察书面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工会也逐步做出硬性要求,各工会维权部门必须配备劳动关系协调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另凡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都应取得行政许可,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至少要配备4名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并达到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方可经营。

一、培训及鉴定时间    北京

面授培训时间:20200924日-0926日(0924日报到)

鉴定考试时间:20200926-27  报名截止时间(0730日)

 

其它时间段考前辅导培训咨询会务老师。

二、培训鉴定对象

企业人力资源总监(或分管劳动人事工作的副总经理)、工会主席(或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负责人)、人力资源部经理(或人事部主任、劳人处处长)以及其他从事劳动人事管理或专门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高级职员。

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各企业人力资源总监(经理)、行政总监(经理)、薪资福利主管(专员)、绩效主管(专员)、社保主管(专员)、培训主管(专员)、培训师、招聘主管(专员),工会、企业法律顾问等

三、培训鉴定目的

全面提升劳动关系协调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培养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队伍,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促进各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四、培训方式和授课专家

自学与面授相结合。自学是指学员按照预先发放的教材自主安排学习;面授是指学员集中上课学习。自学与面授总时间不少于《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相应学时数。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内在劳动关系领域具有丰富实践和教学经验的专家、学者授课辅导。

五、培训鉴定内容

依据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六大职业功能模块进行授课。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内容:

(一)劳动标准实施管理;       (二)劳动合同管理;

(三)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 (四)劳动规章制度建设;

(五)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     (六)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

六、相关费用

高级/一级:9800/中级/二级:6800/人、初级/三级:4800/人(含教材费、资料费、辅导费、报名费、鉴定考试费、证书费等)。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报道前一周下发报道通知。

七、证书颁发

经培训合格者,参加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资格考核鉴定。鉴定合格者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是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是目前人力资源管理领域最权威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证书全国统一编号,全国通用,终身有效,国际上90多个国家认可,是企业(国企,私企,合资,外企)评定个人能力与级别的资格证书;同时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八、申报条件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二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九、报名方式

参加考试鉴定人员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彩色复印件、学历证书彩色复印件、近期2寸免冠证件蓝底彩照4张。

申报人员需将填写好的《报名回执表》及有关费用提前寄(汇)至指定地址/账户,,将据此向申报人员寄发《国家职业资格申请鉴定表》和《专项职业能力申请鉴定表》等考务安排。并报至人社部相关部门审定。并报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部门审定。

十、联系方式

账户名称:  北京中职联信息技术研究院

开户账号:     694 079 567

开户机构:  中国民生银行北京通州支行

 

报名咨询电话: 010-8153 6805  传真: 010-8153 6805 

移动电话: 189 1109 2883(同微信)韩老师

中职联网址:www.chinazzl.org.cn

电子邮箱:417494244@qq.com

 

    

     点击下载《劳动关系协调师》报名回执表

 

      职业编码:

 

    证书样本:


 
      证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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